各潜在投标人:
现将招标文件澄清如下:
1.招标文件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/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件/“2.5.3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、期限、金额(或比例): / ”。修改为“2.5.3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、期限、金额(或比例):(******银行、具有相应资质的保险公司或担保公司出具的工程保函进行支付担保;(2)金额:每年工程款支付额度的10%(具体金额以书面保函载明的金额为准);(3)期限:合同签订且承包人提交符合合同约定的履约保函后15个工作日内。(4)退还:承包人应在取得联合验收合格意见书后7天内一次性退还原件,未退还不影响保函的失效。
2.招标文件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/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件/4.2条履约担保修改为:(1)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:是。(2)采用履约担保的形式:******银行、具有相应资质的保险公司或担保公司出具的工程保函进行履约担保,该保函为不可撤销、不可转让的见索即付的独立保函。(3)履约保证金的金额:合同总价的10%
3.招标文件其它内容不变。
特此澄清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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